很多企业在用人时会遇到这种情况:一些员工主动向企业提出,不用给其办理社保,而是把缴社保的钱发到自己手里。殊不知,这里面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:如果员工反悔,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部门,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日前,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双方约定社保打到工资卡
阿柏(化名)在余姚某物流公司打工。他2015年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: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。在“事项约定”条款里,记者看到了手写的一段话:“经双方协商,自2015年4月开始,阿柏的社保费自行交纳,公司按应缴社保费用全额支付到阿柏的银行卡,其间所发生的所有工伤医疗事故等与公司无涉”。
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阿荣(化名)告诉记者,“这是阿柏主动找我协商的,他说社保缴纳年限已满15年,再缴没什么花头了,请公司把应支付的社保金打入他的银行卡。因跟他是合伙人关系,抹不下情面,我们就答应了他的请求。此后,我们按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全额打入了他的个人账户。没想到,他把我们给告了,幸亏我们手上有打款证据和他签名的这个‘事项约定’。”
对此,阿柏称,因为他对社保政策不了解,所以才做出了这样的约定。后来发现这样不合算,因此才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支持自己的诉求。
“法律不支持这样的‘约定’!”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相关负责人说: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强制性义务,这项义务不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免除。”
审理仲裁员当庭指出,如果阿柏继续坚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15年4月到2017年6月的社保费,那么,阿柏就要把单位已打入其账户的社保费先返还,然后单位和其个人再按比例支付社保费。当庭,阿柏提出撤销该项仲裁的请求。
私下约定违反法律规定
很多打工者特别是一些外来工,他们出于种种考虑,会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用交社保,而是将社保的钱直接付给自己。一些单位也默认了这种行为。但如果员工以此提出诉讼,企业将处于不利的地位。
律师认为,《劳动法》规定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”。可见,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,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保险费用,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。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、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、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,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。
律师还表示,在本案中,虽然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有协议约定,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,因此该约定无效。